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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以上不给派送罐装煤气

路人莞 来自:未知 发布日期2024-05-15 09:45:41 状态: 已回复 编号:458147
处理用时:15天5小时55分
尊敬的领导:
      本人居住在长安镇咸西竹山街金凯豪园10楼以上楼层, 家中一直是用罐装煤气瓶用于生活需要,近两天收到穗东燃气公司的通知政府已有政策下发规定10楼以上不能再接收送气服务,这给我们普通居民造成生活上的不便,让我们措手不及。在4月份的时候,相关城管部门上门检查使用的燃气阀门跟软管发现不符合国家使用标准,我们也很配合的换了符合国家规定的阀门跟软管,毕竟也是保证安全,可以理解。但这才没有一个月通知不能再使用罐装煤气。这让我实在接受不了,相关部门明知道10楼以上不能使用煤气罐为什么还让我们换阀门跟软管,为什么当时不告知后续10楼不能使用煤气罐用于生活需要。难道他们也是不清楚相关政策?
    作为普通市民我非常支持国家,政府的为安全着想的实行的措施政策,但能否不要实行“一刀切“政策,在没有天气燃气改造到位之前给个过渡期,直接断了煤气罐造成生活上太大的不便,居住的地方没有铺设天然管道,直接断了煤气罐派送,我们怎么生活。
   虽然电磁炉可以用,但是不可能长期使用。请问相关领导长安镇咸西竹山街金凯豪园后续是否有纳入“旧改“工程天然气改造送到家服务。如有纳入计划改造何时可以开工,工程大概多长时间可以完工?
问政部门: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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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燃气经营企业对高层民用建筑不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是有法定依据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2.0.4规定,在高层建筑内不应使用装液化石油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16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从安全角度考虑,应该是整栋高层建筑不能使用才符合立法本意。高层建筑用电梯运输气瓶,一旦液化气漏入电梯中,在空气不流通的环境中,更容易发生严重爆炸事故。如果发生火灾的话,会存在“烟囱效应”,容易形成强对流,烟气通过楼梯间、管道井、玻璃幕墙缝隙等部位竖向蔓延,可以将整个建筑物迅速引燃,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存在较大难度,易造成严重伤亡。
目前,我市将积极推进“瓶改管”工作,以居民用气需求和用气安全为总体目标,在此过渡时期,鼓励居民使用电力或者其他方式解决生活问题。此外,市民居住的长安镇咸西竹山街金凯豪园暂未列入老旧小区“瓶改管”范围,根据市相关文件要求,目前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未通天然气的住宅小区,其符合要求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自建或混建、军队所属城镇老旧小区纳入改造范围。计划征收拆迁、纳入棚改范围及无法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的小区(含单栋住宅楼)不得作为改造对象。如有疑问,请联系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长安分局,联系电话:81622227。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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