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加收水电费
寮步红荔市场电费收费加收百分之五十的设备费水费六块多一方 投诉好多部门都没解决 可以帮帮忙 让我这些底层做点小生意的可以赚点钱养家糊口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接到投诉举报后,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执法人员到您反映的被诉主体进行现场调查。被诉主体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红荔市场铺/档位租赁合同》、《电费通知单》、水费的《电子发票》和《红荔市场收款收据》以供检查,其《红荔市场收款收据》上显示“水费:6.47元/吨,电费:0.75元/度,供电设施设备费”等信息。关于您反映的电费和水费收取不合理的问题,经核查,被诉主体的用电性质为商业用电,输配电价类别:单一制,并采用总分表形式进行供电。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938号)中“对电网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其收取的电价不得高于自身与电网企业结算的平均电价,平均电价按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每月总电费和总购电量计算确定。非电网供电主体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的规定,被诉主体向用户收取相关损耗费并无不妥,但应从上述规定进行收取。此外,关于您反映的水费收取不合理的情况,经调查,参照《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供水价格问题的通知》(东发改[2016]15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污水处理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东发改[2019]54号)和《关于启动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与收费水量处理率同向联动调整机制的通知》(东发改[2020]369号),以及《关于调整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东发改[2019]53号 )的规定,被诉主体属转供水区域,且执行终端到户水价制度,其代收标准应执行当地抄表到户价,收费计算方式应为:分类水价2.4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73元/立方米,合计4.13元/立方米。另,被诉主体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8656元(每月固定费用),根据被诉主体提供近三个月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显示,生活垃圾处理费折合约为1.29元/立方米。即,被诉主体向您收取的水费折合约为5.42元/立方米。被诉主体供述其收取水费是按照东莞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只是将用水损耗计入水费中,并在折合后收取水费6.47元/立方米。被诉主体承认上述收费存在没有分清明细,标准不合理的情况,并且承诺日后将严格按照东莞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收费标准收取水费。 综上,由于被诉主体在水电费加收其他费用,故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已向被诉主体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改正上述行为。鉴于被诉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该局决定不予立案处理,但对其进行了教育,要求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法从事经营活动。 另经调解,该局致电您,您表示无须该局组织调解,且未提出具体的投诉请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该局决定终止调解。建议您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与被诉主体间的纠纷。 该局于2024年7月3日通过回复您上述调查处理情况。如有疑问,请联系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寮步分局,联系电话18926802282。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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