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当月离职社保缴纳问题
如员工月初10号前离职 公司是否应为其缴纳社保?公司反馈员工必须当月15号在职 才会为其交社保 是否合理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时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应当同时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 因此,如员工当月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无论当月在职时间长短,用人单位均应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进一步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东莞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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