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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销售烟草

小蜜蜂688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4-07-01 13:32:45 状态: 已回复 编号:465911
处理用时:37天2小时53分
寮步镇凫山马鞍山横一巷15号万众超市销售假烟,本人在该店里买了一包芙蓉王居然是假的,销售烟草的不是应该有烟草证才能卖烟吗?该店居然没取得烟草证还在售卖香烟,请有关部门监管一下
问政部门:烟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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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市烟草局】尊敬的先生,您好!您于2024年7月1日反映的无证销售烟草问题(工单号:28070115064910101)已收悉。 现回复如下:东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第六管理中心于2024年7月2日派遣两名专卖稽查员前往调查处理。专卖稽查员于当日15点42分、15点54分两次致电您,您电话均提示关机,因而无法对您购买的卷烟进行辨别。专卖稽查员于当日16点00分通过现场检查方式对寮步镇凫山马鞍山横一巷15号万众超市进行核查,发现该店无照无证经营,店铺招牌为“万众超市快递自提点”。烟草专卖局稽查员现场检查了该店的“双喜硬经典”5包、“双喜软经典”7包、“利群(新版)”6包等41个品种共35条卷烟,发现有“阿里山(硬天韵”1包、“ESSE(change)”1包两个品种共计2包卷烟属于无标志外国卷烟,其余品牌卷烟均与真品卷烟一致(店内并无您提及的硬芙蓉王在售)。由于违法卷烟数量较少,专卖稽查员依法现场进行警告,且店主接受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店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将摆卖的卷烟下架,表示不再无证经营烟草制品,并自行销毁违法卷烟。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在此建议您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同时我管理中心已将该无证经营线索收集登记,并将通过近期工作会议向对应市场监管局反馈情况。专卖稽查员依法对该店铺负责人进行了相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宣传并要求其尽快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调查结束,由专卖稽查员于当日16点16分、16点35分、16点42分三次致电您反馈检查结果,您电话均提示关机,因而无法反馈处理情况。如您还有疑问可拨打烟草打假打私专线:12313. 上述您反映的“寮步镇凫山马鞍山横一巷15号万众超市”无证销售烟草问题处理完毕。接下来,东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第六管理中心将继续加强该区域卷烟市场的监管力度,非常感谢您对烟草专卖监管工作的支持!
【市市场监管局】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接到举报后,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24日派出执法人员到位于东莞市寮步镇马鞍山横一巷15号101房的被诉主体进行检查,其能够提供《营业执照》以供检查。经检查,该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被诉主体有从事烟草销售的经营活动。经调查,被诉主体供述,其曾从事过销售烟草制品的经营活动,目前已停止销售,但被诉主体现场未能出示《烟草专卖许可证》以供检查。 经核查,被诉主体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无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被诉主体在该局现场检查前已主动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局决定暂不予立案处理,但已教育其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合法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疑问,请联系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寮步分局,联系电话:18938551382。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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