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场交通事故处理中的疑问
8月28日下午,我的母亲在骑乘电动车经过厚街涌口幼儿园旁的十字路口时,被一辆从右方桥上突然驶出的汽车撞倒。事故导致她身体两处骨折和多处挫伤。当天下午,我陪同肇事司机前往厚街交警大队处理事故并签订事故认定书。 在交警大队,由于主办交警张*龙警官(158230)当时外出,我们等待了较长时间。在等待过程中,一位值班民警初步表示我母亲可能需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他不是主办未详述。当张警官回来后,他详细分析了事故情况,并认定我母亲为主要责任方,而肇事司机的责任仅被轻描淡写地描述为“过路口未减速”。 我对此提出质疑,特别是关于肇事车辆是否超速的问题。我认为,在限速30公里小时的路口,如果车辆没有超速,不可能造成如此严重的伤害。然而,张警官的回应并未直接回答我的疑问,而是强调受伤程度与车速并非直接相关。这一看似逻辑合理且能自圆其说的说辞,不知道将那辆被撞到变形而报废的钢铁之物--电动车置于何地?尤其是那一句:即便他超速也没有不礼让的问题严重。 但是请注意!或许这一辩证之中,还有一个被忽略的因果关系;如果肇事车辆没有超速,它可能就不会在可见视野内突然出现,导致我母亲措手不及。我坚信,肇事车辆的速度过快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我对于事故责任的判定持有不同看法。 基于以上情况,我有几个更为具体的疑问需要向张警官提出: 第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是否应被立即扣押以协助调查?而张警官却以“普通事故,现在都有监控不需要扣车”作为未扣押肇事车辆的解释及原因。请问这个理由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二,根据伤员处理规定,非医疗人员应避免移动骨折伤员以避免二次伤害。然而,在事故现场,为何没有按照这一规定处理? 第三,我试图通过电话与张警官联系以确认其在办公室的时间,以便进一步了解事故处理进展。然而,我的无数次拨打均无人接听。但是,在之前与肇事司机一同前往交警大队时,即使张警官外出,她的电话和信息也总能被及时接通与回复。也是在这几天联系无果后只好通过肇事司机代为联系,很快传来的回复也的的确确的印证这一事实。这是否意味着张警官在处理公务时在选择性地接听电话?我希望能够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另外;张警官在对我们的疑问与反驳中总通着一股不厌烦的激烈和语言压制,似乎我们既不应该说也不应该问,只能做一个沉默聆听者。不知道这是日常习惯还是工作需要?但不管是哪一种都建议改一改,因为哪一种都不是一个正常交流应该有的方式
2024年06月28日15时30分,方*欣驾驶粤S2**T2小型轿车在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涌口社区涌口幼儿园路口与范*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范*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市民提出的未扣车处理及未能电话联系经办民警,经核查,因事故责任明显,经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已依法对此次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441926420248002125号》,当事人范*玲在通过无信号灯的十字路口道路时未让行右侧来车及未下车推行通过道路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方*欣未有效观察路面状况未能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次要部责任;当日已经和当事人的家属做了详细的解释,当事人家属认为应该给予车方主要以上责任,现场解释约半小时仍然未得到范*玲家属的理解,后据方*欣陈述,伤者范*玲家属致电其要求以人道主义出发要求其主动承担主责,但被车方方*欣拒绝,在此基础上,我大队经办民警再次找到伤者范*玲的家属对事故进行进一步阐述分析并按其家属的要求再次出示了事故发生时的道路监控视频,且耐心的结合道路监控视频向当事人范*玲家属解释了定责的原因。当时范*玲的女儿代签了责任书,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我队经办民警在发责任书后,向当事方家属告知如果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三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书面复核。但其一直未予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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