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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湖公交有限公司

微信用A49D7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4-07-26 23:01:26 状态: 已回复 编号:470124
处理用时:5天15小时24分
本人在该公司服务了九年!在今年七月份都不知道违反了什么?公司以一个月强迫停够我12天班就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动!松山湖公交公司都是以扣一线员工的工资为目的!以罚代管全部都是霸王条款!
问政部门:松山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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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经核查:市民于2024年5月22日至6月5日期间,共违反《车长月度考核表》条款37次,分别是第七章第二十六条附表《车长月度考核表》第二项第16条9次,违规情况是不按公司行车排班计划执行,分别延迟4至18分钟发班;第七章第二十六条附表《车长月度考核表》第二项第32条19次,违规情况是夸双实线调头、压实线变道;第七章第二十六条附表《车长月度考核表》第二项第33条8次,违规情况是斑马线超速;第七章第二十六条附表《车长月度考核表》第二项第47条1次,违规情况是超过实际行驶道路最高限速20%以下的,含转弯通过斑马线超过(15km/h)等。按照制度,我司有权与市民解除劳动合同。市民对其违规情况及公司规章制度均知情,在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及对抗公司管理,拒签公司文件,拒绝停班消极怠工。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东莞市松山湖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第十章第二十八条第(六)项“工作态度恶劣、消极怠工”,及第(八)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或对抗管理活动”,并根据《东莞市松山湖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驾驶员(车长)岗位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第八章第二十二条“拒绝签署、学习公司《车长岗位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车长岗位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文件,视为拒绝履行公司的规章制度”。此外,2021年12月至2024年6月期间,市民屡次出现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对抗公司正常运营管理工作、对抗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并经公司多次教育、约谈,仍不悔改,公司给予市民发出合计15张过失通知书。综上,市民在职期间发生多宗违规行为,屡次对抗公司管理,属于严重违反我司规章制度,已经达到我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故我司于2024年7月4日与市民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松山湖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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