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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消防联合审查操作指引》正面清单第四条合法性

十八子123 来自:未知 发布日期2024-07-29 21:23:49 状态: 已回复 编号:470482
处理用时:10天7小时7分
我原有工业厂房建筑(有不动产权证,使用性质为工业厂房)。建设之初做五金生产车间(原消防大队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定性生产火灾危险性为丁类生产车间)。由于产业升级,现需要申报二次装修提高生产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生产车间,我们已经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其它相关规范规定进行了防火及灭火系统的升级完善。
项目已经落地,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时,消防施工单位回复说:根据贵单位于2023年5月29日印发的《东莞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消防联合审查操作指引》中的正面清单第四条(工业、仓储建筑不涉及提高生产或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等级的功能调整或互换,工业、仓储建筑增加物流功能的:)。我单位不能将原使用的火灾危险性为丁类的生产车间装修作为丙类生产车间使用。
我咨询了原消防行政主管单位(消防大队),他们说正常情况下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工业厂房可以互换,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工业厂房或仓库提升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工业厂房和仓库则不行。
我查询了贵单位制定指引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工程下佛昂涉及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并未找到对生产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的工业厂房或仓库禁止提升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工业厂房或仓库的相关详细说明。对此我想请问贵单位:
1:请贵单位列举丁、戊类厂房或仓库不能提升生产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厂房或仓库的明确法律条文?
2: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禁止丁、戊类厂房或仓库提升生产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厂房或仓库,而贵单位随意制定政策或指引,从证件办理的渠道阻止我们产业升级、完善生产手续,贵单位是否涉嫌违法,是否涉嫌不作为、是否涉嫌懒政?
3:东莞一直自诩中国更甚是世界的制造业之都,工业制造本为东莞经济命脉,工业厂房保有量巨大,但随着工业产业升级很多落后产业被淘汰,中央高层一直强调产业升级盘活现有资产(也应该包括固定资产),疫情三年,工业生产本身困难。我们就是响应国家政策进行产业升级,可是因贵单位一条指引,导致我们资产闲置(我相信遇到此问题的不止我一人),贵单位是否有阻碍本市经济发展之嫌疑?
4:贵单位为国家行政执法单位,本应为民办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简政放权,为国家谋发展,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而非处处设卡,是否有推卸责任之嫌?
5:我们不动产权证规定厂房性质为工业厂房,现在我们没有改变原规划使用性质仍旧是工业厂房,贵单位是否有虚列审批名录之嫌?
问政部门: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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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十八子123:
您好!《关于〈东莞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消防联合审查操作指引〉正面清单第四条合法性》收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行政管理要求
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是对建设行为全过程系统管理的过程,包括发改、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等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相关职责,并非仅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单方面管理。《东莞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消防联合审查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属于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发布的管理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综合上述法律法规得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是消防审验工作的法定前提条件,不动产权证不属于消防审验工作的法定前提条件。《指引》是对法律法规要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提供工程规划许可情形的优化简化(《指引》出台前均需依法提交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符合规划要求),并未增加该类改造工程的办理要求和条件。关于贵公司的厂房由原丁类厂房改建为丙类厂房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以及如何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建议您向市自然资源局咨询了解。
二、工程技术管理要求
当建设单位因生产需要将原丁类厂房改建为丙类厂房时,改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且不限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其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2节对耐火等级(与建筑物的梁、板、柱、墙等构造厚度和建筑材料要求有关)、第3.3节中对防火分区、第3.4节对周边建筑防火间距等有明确规定,且对总平面消防车道和登高操作场地、场地消防车和人员出入口等均有详细规定。丙类厂房、仓库与丁类厂房、仓库在防火分区面积、建筑构件耐火极限、防火间距、消防设施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各不相同,需对建筑物整体进行重新设计、重新复核,并非仅限于消防救援设施和灭火设施的变化。同时,依据第一点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升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改建工程办理消防审验手续时,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综上,如您所反映的厂房改建工程同时满足上述技术要求和行政审批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我局有关办事指南,依权限到市民中心办事窗口或所在镇街窗口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此复。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经办科室:消防科,联系电话:0769-22679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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