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投诉食品安全问题
7月6日随同家人在东莞市寮步镇佰味龙自助火锅店用餐,当天家人反馈牛肉发苦。当时有跟店员反应异常问题,并且让该店店长一同试菜,当时店长也承认有轻微发苦味道,并提出给我们更换火锅底料,对于这个解决方案我没有同意。所以用打包盒打包了当天食用的牛肉卷回家,第二天一早打了12315电话投诉食品安全问题,并且提交相关的消费证明和食品照片。分别于7月11日和7月17日两次收到短信延期处理。8月1日收到短信回复,未发现涉诉食品变质情况。对此提出几点质疑。 1、当时投诉电话有说明,我有取样品,为什么当时没有调查人员联系我取样? 2、8月1日回复,发现涉诉食品变质情况。过去了大半个月,就算当时我食用的肥牛卷有问题,这么久了也已经销售或者销毁完了。现在没问题,怎么证明当时没问题?这么久的时间,足够商家处理掉劣质食品了。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办理您的投诉举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6日收到您反映在寮步佰味龙餐饮店购买的食品变质,不肯赔偿的问题。收到该投诉举报后,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9受理您的投诉,并于 2024年7月25日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且于7月30日通过系统将相关处理情况告知您。上述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并无不妥。 二、所做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您反映的情况,执法人员到于2024年7月25日到投诉举报地址东莞市寮步镇东方商业街东方香都所称第壹层NO.B1-17,18,19进行现场调查。被诉主体能出示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主体进行全面检查,未发现在售涉诉食品变质的情况。被举报主体负责人也拒不承认其出售的食品变质,且能出示涉诉食品的合格证明(检测报告)。根据您提供的材料和目前掌握的调查情况,无充分证据证明被投诉举报主体存在销售变质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规定,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暂不予立案。但教育被诉主体加强检查,保障食品安全。 综上所述,所做处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妥。 您反映的问题已处理完毕,并已于8月15日将相关处理情况通过系统。如有疑问,请联系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寮步分局,联系电话:0769-83322362。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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