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溪丽景名门小区停车场违规收费问题
告东莞市清溪市政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安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开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用途不得改变,且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因此,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如果该地面车位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不能成为业主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该车位应当归属全体业主共有。 综上所述,清溪丽景名门小区外围周边、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和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业主有权依法维权。 2024年8月11日,东莞市清溪市政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安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清溪镇华桂园小区外围停车场停车收费的通告 》(下称收费公告), 经查证该停车场用地面积包含丽景名门用地红线内面积(详见清溪丽景名门《总体规划平面布置图》),上述两家企业在未向丽景名门全体业主出示相关手续且未经丽景名门全体业主大会讨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丽景名门全体业主共有之区域纳入收费范围内,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现敦促东莞市清溪市政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安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限期拆除相关设施!
尊敬的市民,您好!留言已收悉,您反映的问题已追加至工单号0824081208335847701,相关部门正在跟进中,请您耐心等候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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