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尊敬的领导,您好!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那么,如何定义招标投标工作是否完成呢?是以市住建局备案物业服务合同的日期为准,还是以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准?盼复,谢谢!
sky9W0C: 你好!关于你在东莞市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反映的招标投标工作是否完成的认定问题(编号:28092222382243501)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建办〔2018〕10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主办司局负责起草,经合法性审查后报分管副部长和部长审批。关于“如何认定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是否完成”的问题,建议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咨询。 感谢你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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