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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买的车辆没有前雾灯,由于往返老家山区存在大雾安全隐患,请求加装备案

微信用pjiLc 来自:梅州市 发布日期2024-09-24 12:35:52 状态: 已回复 编号:479768
处理用时:1天1小时21分
本人老家广西桂林山区,工作东莞,已购买长安CS75puls车辆,该车没有配置前雾灯,由于需要往返老家山区,春节等常有大雾天气,基于安全考虑(此前村上相仿年纪发小由于此问题,已出意外摔落山崖身亡)需要加装黄色雾灯进行备案,已电话车管所,松山湖交警大队等部门,均未有实质回应:车管所说没有该类业务,交警大队说只做执法。人民警察为人民,请人民警察为加装黄色雾灯情况备案开通渠道,或者特殊情况做特殊声明。
问政部门:12345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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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机动车不可加雾灯备案,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及《GB 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8.1.3 用户不应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也不应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如货车和挂车向前行驶时向后方照射的灯具。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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