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司法厅出一个关于禁摩的政务公开
请勿转到交警队,交警只会复制粘贴(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东府【2007】117 号)中明确《通告》予以保留) 烦请司法局解读一下政策谢谢 一、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东〔2022 43号,第五条 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市司法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实施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或者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二、东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库,在262部规范性文件中检索,是检索不出来禁摩相关关文件的,东莞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库,中的10部文件中也没有关于禁摩的文件 三、2019.6.28源自于东莞市司法局的(关于规范性文件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政策解读的第五条,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请问一下贵局,是否有依法履行职责,起到监督的义务,参考一的2018年保留规范性,已超过5年,自动失效,这是有法可依的,体现在第二条的规范性文件库并无该禁摩的相关文件 那么请问司法局,既然该禁摩规范性已失效,那么交警是否可以拿并未及时拆除的禁摩标志 铁牌为依据,说驾驶员你闯禁行了,罚款200一分呢,难道每次都要通过行政复议去消分?
尊敬的市民,您好!《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地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东府〔2007〕75号,以下简称《通告》)于2007年7月11日印发实施,东莞市政府于2017年12月29日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宣告失效文件的决定》(东府〔2017〕117 号),将《通告》纳入保留文件目录。《通告》未规定有效期,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并未规定没有设定有效期的文件实施超过5年后自动失效。同时,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关于“未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由主要实施部门牵头组织评估”的规定,对于《通告》的实施评估情况,建议咨询《通告》的主要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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