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近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东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 文件中描述关于“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有相关的缴纳费用标准和减免要求。 本次咨询,主要为以下事项: 1、该文件的第九条【衔接管理】,明确了在实施之日前已申报受理的,按原征收标准执行。自实施之日起申报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请问该申请行为是指项目立项还是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请予明确。 2、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和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及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文件规定,东莞市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部分免征,免征对象为经市场监管部门(含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 请问工改M1项目是否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如确需缴纳,市镇政府是否有相应对工改M1项目有减免政策?
您好,1、目前《东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仍在征求意见阶段,建议以正式发布实施的文件为准;市民反映的征求意见稿中的申请行为是指“在实施之日前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登件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获批准的,按照原征收标准执行;自实施之日起登件的,按照本规定执行。”2、工改M1项目无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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