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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pplekwok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4-10-25 11:23:25 状态: 已回复 编号:484743
处理用时:3天21小时35分
本人于2011年8月17日受工伤,2012年1月鉴定为工伤十级,一直在原公司上班未离职。2024年9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向当地社保局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获批准,但公司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下问题请回复:
1.是否可以向公司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后,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如果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用人单位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是否不算终结?如果以后旧患复发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应该向社保机构申请还是用人单位?
盼复!谢谢!
问政部门:12345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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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分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10月28日电话联系您,了解您的工单诉求。经查,您所反映是否可以向公司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无法协调的,咨询劳动仲裁部门。关于旧伤复发的问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也讲的很清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伤者的工伤保险关系是跟工伤保险基金之间的关系,跟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关系。如有疑问,请联系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塘厦分局待遇股,联系电话:6769-82862084。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问政人评分

5分
点评:解答清晰,回复及时,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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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论

  • 热振℡₁₈₅₈₈06-13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分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10月28日电话联系您,了解您的工单诉求。经查,您所反映是否可以向公司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
    来自: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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