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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外带酒水”霸王条款
用户fjr8tT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4-10-25 23:28:29
状态:
已回复
编号:484869
2024年10月在东莞市莞城街道万园东路18号的“齐齐哈尔碳烤鲜牛肉(莞城店)”消费,店铺现场树立有“自带酒水,暂不接待”的牌子,且菜单上载有“请勿自带食物及酒水(自带食物及酒水按每份15元收取服务费)”。 商家表示:“此前已经有相关部门查过,也不会管的。” 店铺的相关条款是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要求商家进行整改!不得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
不立案原因: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关于你举报莞城街道万园东路18号(齐齐哈尔碳烤鲜牛肉莞城店)违规问题资料已收悉。
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的登记地址:莞城街道万园东路18号进行核查。现场商家已于显著位置摆放宣传牌进行告示“自带酒水、饮料,暂不接待”,在商家与顾客并未形成消费契约关系前作为消费者在知情情况下可自行选择是否到该店消费。而经营者拥有自主经营权,对自己的经营场所有权制定经营规则,包括是否接待自带酒水的顾客。经营者出于食品卫生安全考虑,谢绝自带酒水等是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防范也是商家的私欲。法律允许顾客自带酒水,但也没有规定禁止商家自主选择顾客的情形,消费者也应该与餐饮商家共同维护好行业秩序,保障食品安全。因我局暂未掌握被举报人涉嫌违法行为的证据,故我局对你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我局通过向你告知前述处理结果。感谢你对我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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