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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外带酒水”霸王条款

用户fjr8tT 来自:未知 发布日期2024-10-25 23:28:29 状态: 已回复 编号:484869
处理用时:17天5小时16分
2024年10月在东莞市莞城街道万园东路18号的“齐齐哈尔碳烤鲜牛肉(莞城店)”消费,店铺现场树立有“自带酒水,暂不接待”的牌子,且菜单上载有“请勿自带食物及酒水(自带食物及酒水按每份15元收取服务费)”。

商家表示:“此前已经有相关部门查过,也不会管的。”

店铺的相关条款是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要求商家进行整改!不得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
问政部门: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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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不立案原因: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关于你举报莞城街道万园东路18号(齐齐哈尔碳烤鲜牛肉莞城店)违规问题资料已收悉。
   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的登记地址:莞城街道万园东路18号进行核查。现场商家已于显著位置摆放宣传牌进行告示“自带酒水、饮料,暂不接待”,在商家与顾客并未形成消费契约关系前作为消费者在知情情况下可自行选择是否到该店消费。而经营者拥有自主经营权,对自己的经营场所有权制定经营规则,包括是否接待自带酒水的顾客。经营者出于食品卫生安全考虑,谢绝自带酒水等是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防范也是商家的私欲。法律允许顾客自带酒水,但也没有规定禁止商家自主选择顾客的情形,消费者也应该与餐饮商家共同维护好行业秩序,保障食品安全。因我局暂未掌握被举报人涉嫌违法行为的证据,故我局对你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我局通过向你告知前述处理结果。感谢你对我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问政人评分

1分
点评:不认可处理结果,建议市监局人员咨询法院工作人员、律师。 并非通过店堂告示的方式来告知消费者“禁止外带酒水”就是合法的。餐厅“禁止外带食品”的规定,本身就涉及不公平交易,迫使消费者购买餐厅提供的价格更高的酒水。 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也并不是商家霸王条款的借口,即便真的外带酒水产生食品安全问题,也是可以查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

我要说两句

1参与

1评论

  • 小辰子952711-12
    同行恶意举报吧,消费者一般不会这么闲,进门之前觉得不爽直接就换一家了。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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