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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能提升及创新人才补贴按偶然所得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

没有昵称哇 来自:未知 发布日期2024-10-26 23:49:44 状态: 已回复 编号:485090
处理用时:4天6小时27分
关于东莞市人才补贴代扣20%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本人提出以下几点疑问,请贵局提供对应的执行文件及政策:
1.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人才补贴是政府或企业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而提供的一种经济支持,这种补贴的发放是基于一定的政策或合同规定,而不是基于偶然因素,因此不符合偶然所得的定义‌,请提供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法条例中具体几号条例;
2.另外在相对补贴申领公告里并未提及需代扣个税的条款,因此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执行文件又是哪一号文件,公民是否享有相应的知情权,请一并发布相对的公告;
3.据电话咨询相应部分得知代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是自上年开始执行,为何以前没有代扣个税这一说?是相关部门失责还是对政策的解读执行错误导致?
4.既然发放单位代扣了该20%的个税,那么本人在个税APP里为何没有查询到相应的偶然所得申报记录,咨询当地税局也没有缴税记录,难道这20%的个税代扣去哪了?
以上,请贵局做出合理的解释以及提供相应的政策指引,感谢!
问政部门: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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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地方政府部门向人才发放的以下两项奖励和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地方政府部门向人才发放的奖励和补贴,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按偶然所得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我局严格贯彻执行税法规定进行代扣代缴工作,次月可在个税APP上查看申报记录。若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市人社局人才服务科,电话:22820828。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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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评论

  • yo-yoyo11-15
    政府没钱就开始耍流氓了,没有信誉的政府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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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工一人11-08
    第三点的确是很多人的心声。就是以前为啥不扣,现在却要扣。然后偶然所得税这个词嘛,应该是没啥起征点的,换一句话你老板在群里发200元红包给大家抢,你抢到100元都需要去缴税或者公司代缴税。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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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户5ACAaO11-01
    这是偶然所得税,起征点是 800 块钱还是 1000 来的,不是你个人工资的扣税
    回复 二小姐(来自:未知):就算是扣个人所得税,可是扣税起征点是5000元呀,什么乱七八糟的。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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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小姐11-01
    就算是扣个人所得税,可是扣税起征点是5000元呀,什么乱七八糟的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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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昵称哇10-31
    咋不回答第三条呢?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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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清静10-28
    有理有据 支持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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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小姐10-28
    是呀,无缘无故扣20%的个税,这国家是依照的那条法律文件扣的这个税。这不是比高利贷更恐怖的税收吗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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