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厢式货车喷的车牌与悬挂车牌不符,司机危险驾驶

luang 来自:未知 发布日期2024-10-31 16:23:03 状态: 已回复 编号:485922
处理用时:5天0小时25分
本人于2024年10月30日晚18点20至18:28期间,在环城东往石碣方向正常行驶,期间有一部50铃厢式货车,打了右转灯实际往左变道,连续两次,前方车辆险些躲避不及造成车祸!在正常行驶情况下,发现这辆车悬挂车牌为与尾箱喷的车牌不一致!想问下是否合法上路?悬挂车牌为粤SD5L65,喷的车牌为粤A4XD45.请核实!另外打右灯转左容易造成事故,属于危险驾驶了
问政部门: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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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来信内容已收悉,现由东莞交警支队城市快速路大队答复如下:
  一、核查情况。经与您电话沟通了解,您称未能提供事发时相关行车记录视频或照片等证据材料。根据您提供的线索信息,我大队倒查事发环城东路卡口摄像设备以及路面交通监控设备,2024年10月30日18时32分许,涉事货车(粤S***65)有途经环城东路狮龙路口路段,已确认该货车喷涂的放大号牌是(粤A***45)与其所悬挂的号牌号码不一致的情况。另由于事发地年丰山庄对出主道位置并未设置卡口拍摄设备和交通监控录像设备,因此未能拍摄到涉事货车粤S***65涉嫌“未按规定使用灯光”或“变更车道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照片或视频证据材料。
  二、处理情况。1、涉事货车涉嫌“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违法行为处理。根据广东交警2021年7月2日公布的7项”轻微违法情形免罚“的情形,其中包括“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因此涉事货车(粤S***65)上述“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违法行为我大队决定依法进行教育警告处理。2、涉事货车涉事货车涉嫌”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违法行为,由于缺失客观实质的证据材料,因此未能确认涉事货车(粤S***65)存在变更车道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情况,望理解。3、我大队工作人员于2024年11月4日中午14时许致电涉事货车(粤S***65)所属“东莞市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及当事驾驶人,并将上述涉嫌交通违法的情况进行通报,提负责人尽快将涉事货车放大号牌按规定进行喷涂;其次就该车辆变道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情况,对涉事驾驶员进行了严肃批评,提醒其要遵守交通法规,该驾驶人表示可能是因为操作失误,并非故意为之,并表示会提高安全驾驶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三、上述处理情况我们已通过电话向您反馈,您表示认可。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如对上述答复内容有疑问,请拨打城市快速路大队办公电话:0769-22265006进行沟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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