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未落实流浪狗管理相关规定,不作为
根据《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设置犬只收治场所。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设置犬只收治场所。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犬只收治场所代为收留、领养犬只。收留、领养的犬只不得出售。犬只收治场所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公安机关发现流浪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犬只收治场所;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的,应当告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或者将犬只送犬只收治场所。” 以上规定已经明确公安机关应将犬只送犬只收治场所。 就我目前所居住的松山湖兰馨园警务室附近,经常遇到大型流浪狗,且长期在周边活动,警务室却熟视无睹,没有任何措施。我多次通知小区物业联系公安机关处理,但是流浪狗仍然在小区或者周边道路活动,给居民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也因此拨打松山湖派出所电话反映情况,但是接线人员却问我有什么诉求,难道他们连《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都不知道吗?不知道流浪狗应该由他们负责收治吗? 公安部门应该认真学习相关规定,提高专业性,认真对待流浪狗问题,不是每一次群众反映就去走个流程说没有发现,然后要求群众继续反映,反映之后却继续无所作为。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已组织松山湖派出所警员到现场进行走访,了解情况,并加强日常巡查。接下来,松山湖派出所将继续加强对该路段的巡查,如发现有流浪狗将组织人员进行处置,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如您继续有发现流浪狗的情况,可致电松山湖派出所报警电话:22898110。 东莞市公安局松山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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