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2024-02-19 《意见》明确,要严格规范罚款实施活动。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制定罚款等处罚清单或者实施罚款时,要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持续规范非现场执法,2024年12月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成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清理、规范工作。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2020年4月7日 公安部令第157号)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需要认定、检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经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一条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比如规定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要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国务院此次要求清理规范,就是切实落实行政处罚法规定,遏制地方和部门变相扩张罚款能力的有效举措。 为何交警可以以创新为由,就可以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的,法无授权不可为,国务院都明确12月底前完成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规范工作了,这倒好居然来个创新 可以随意用路面的非执法类监控,当做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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