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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人才补贴为什么要缴税

微信用CpkLA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4-11-23 14:22:02 状态: 已回复 编号:490060
处理用时:3天0小时3分
我的孩子于2021年申请东莞市创新人才补贴审核通过,研究生学历6万元,每年2万元,分三年发放。2024年是领取最后一年,却被扣缴4千元偶得税,我认为这一作法是违约行为:①2021年东莞市下发的创新人才补贴文件中,已注明符合申领补贴条件的,按各档最高额分几年足额发放。当时的文件规定就应按当时的数字规定办,前两年足额发放,每年2万元,最后一年扣税就是违约。②偶然所得税征收对象是一次性偶然所得,创新人才补贴分年发放,非一次性所得,所以该补贴不应被纳入偶然税征收对象。它是地方政府引进人才一种奖励补贴,像见义勇为政府颁发奖金也要收缴偶所税吗?作为一级政府,应严格履行文件合同,不能因财政暂时的困难出尔反尔,为年轻人树立一个诚信友善的标杆。
问政部门: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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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地方政府部门向人才发放的以下两类奖励和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的规定,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规定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地方政府部门向人才发放的奖励和补贴,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一经查实,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进一步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东莞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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