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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契税减免新政策

西伯利亚郎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4-11-27 08:37:41 状态: 已回复 编号:490620
处理用时:1天5小时20分
契税减免新政策将于2024年12月1日正式生效。而在此之前,对于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所涉及的增值税、契税,若尚未申报缴纳且符合公告规定的,同样可依照新政策执行。
契税减免的新政策原本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举措,然而,其执行标准却以缴税时间为划分依据,而非房产交易的网签时间,这一做法无疑将交税这一原本非市场导向的行为,推向了与股市交易、房产买卖相似的风险与投机领域,显然有悖常理,引发了广泛质疑。更令人担忧的是,这种做法不仅未能有效鼓励按时纳税,反而可能滋生拖延纳税的风气,对那些一直以来主动、按时履行纳税义务的公民造成了不公平的待遇,进而对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观念构成了冲击。
设想一下,在同一楼盘、同一时间交房的情况下,那些提前缴纳契税、积极履行纳税义务的购房者,在新政策下却反而成为了“受害者”。这不禁让人深感不公,因此,我们强烈呼吁政策制定者能够考虑按照当前新政为这些购房者办理退税手续!退税!退税!退税!
在此,我们恳请政策制定者能够尽快出台更为详尽、合理的契税减免规则,确保每一项政策都能真正惠及民众,促进国家与人民的共同发展,同时也更加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期待您的积极回应与行动,再次表示衷心的感谢!
问政部门: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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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反映有关契税新政策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二条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五点第四款规定,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依照《契税法》以及23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一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
   二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退税资料后,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四、根据工作职能,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无税收政策制定权限,您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将积极向上级税务部门反映。
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东莞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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