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圳头新村拆迁施工的诉求书
关于停止圳头新村拆迁施工的诉求书 我们是莞城区圳头新村的村民,现代表广大村民就圳头新村拆迁事宜提出严正诉求。 圳头新村并非危房老破小,而是环境优美的“别墅区”,本就无需规划改造。目前整个圳头交房率极低,不足 20%,新村更是少得可怜。然而莞城区政府却计划于今年 12 月开拆新村,这一决定遭到 90%村民的强烈反对。尽管有 80%的村民签了补偿协议,但这并不等同于同意立即开拆,绝大多数村民不交房便是明证。 自 6 月份圳头项目启动以来,五个月的时间里村里未曾召开一次股民大会,集体物业赔偿方案至今尚未谈妥。在此情况下,莞城区政府若强行开拆,无疑是涉黑扰民逼迁行为,严重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我们恳请东莞市政府对莞城区 12 月开拆圳头新村的拆迁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莞城区政府在谈妥集体物业赔偿方案、划分施工小区域且小区域交房率不达 80%之前,立刻停止拆迁施工,还圳头新村村民一个安宁的生活环境,避免不必要的社会矛盾激化。在东莞投诉了很多次、很久都得不到回应、多少群众集体反映都得不到处理……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据圳头项目指挥部了解,广东省、东莞市“三旧”改造、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中,并未明确要求改造项目必须实现八成的房屋移交率才能实施拆除。同时,根据《东莞市莞城街道圳头城中村改造项目私有物业拆迁补偿协议》文本第6.4条约定:实施主体、乙方签署被拆迁物业移交确认书或者按照本协议约定视同移交处理的,并且实施主体按本协议第2.3条、第3.2条(如有)、第3.3条(如有)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款项后,被拆迁物业的全部不动产权益均归属实施主体,实施主体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对被拆迁物业进行处置或实施拆除。综上,莞城街道办有权根据工作安排在接收被拆迁物业且按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后对被拆迁物业进行处置或实施拆除。 另外,莞城街道及下属主管部门并无任何阻止圳头经济社召开理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行为。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及圳头经济社《章程》第二十条规定:股东大会一般由理事会召集。圳头经济社召开股东代表会议以及股东大会不需要上级部门同意。因此,圳头经济社理事会可根据相关规定及工作需要,召开有关会议。 若您有其他疑问,可致电圳头项目指挥部 22112067进行咨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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