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城交警查办我车辆不公问题!!
本人非常尊重南城交警,并无诋毁或不尊重之意!但对于南城交警对我做出了处罚,我表示强烈的不满,也深感伤心! 南城交警于 2024年2月23日8:00凭借其他私家车辆电子拍摄设备为证,对我进行了罚款200扣1分的处罚,殊不知这台私家车辆就是故意别我车的人提供的恶意发泄"证据"。赖屋桥只有来回两条道,这个时间点刚好是上班跟送孩子上学的高峰期。前面车辆有故意不行驶行为(他的车屁股后面还张贴着挑衅的标签),看着亮绿灯,我才借道绕行,难道我有错吗?难道我要堵死在那等吗?交警在没有分清楚事情的因果,直接凭借私家车辆提供的所谓凭证,对我实行了扣分及罚款处罚,我表示不公,请南城交警还我公道!
尊敬的市民,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四十条第二项“车道信号灯表示: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如您在上路行驶过程中有“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则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款“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罚款200元,记6分。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依法依规上路行驶。感谢您对我市交通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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