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莞训“见习补贴
本人在实习期间,7-8月份购买了社保,东莞人力资源东城分局认为购买社保就是算正式员工,不认可实习生身份。 给出的理由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东莞人力资源分局认为,您在东莞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视为该单位的职工,不属于见习、实习或实训情形。而您在7月的时候购买了五险,从7月开始就算是正式劳动关系。 交社保并不意味着就是正式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定义务,然而,社保的缴纳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劳动关系的确认依赖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因此,仅仅因为缴纳了社保,并不能直接证明劳动者是正式员工。正式员工的定义通常与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正式员工通常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社保的缴纳虽然是法定义务,但它并不是判断员工是否为正式员工的唯一标准。 请问购买社保就不能算实习生了?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针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东莞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东莞市本科生引进培训暂行办法和东莞市创新人才引进培训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该解答明确表明申请人在东莞市用人单位见习、实习或实训期间已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不可以申请见习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申请人在东莞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视为该单位的职工,不属于见习、实习或实训情形。分局工作人员12月31日上午11时致电当事人,未接电话。如需咨询,请致电0769-23398921。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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