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停止摩托车入户政策与限摩政策为什么不写明有效期
你好! 东莞市政府的停止摩托车入户政策与限摩政策的依据分别是《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停止摩托车入户的通知》(东府办[2003]54号)以及《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地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 》(东府〔2007〕75号)。而且在《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宣告失效文件的决定》(东府〔2017〕117号)中明确了(东府办[2003]54号)与(东府〔2007〕75号)仍然有效。 但是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2〕43号)中的“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或者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以及“第三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未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间隔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已知(东府办[2003]54号)与(东府〔2007〕75号)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且在(东府〔2017〕117号)中明确了予以保留,但是根据(东府〔2022〕43号),(东府办[2003]54号)与(东府〔2007〕75号)未进行定期的评估且应已于2022年失效。 请问在2024年,(东府办[2003]54号)与(东府〔2007〕75号)是否进行了定期的评估?如没有,是否可视为上述两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现已失效?希望能得到正面答复! 同时还想补充一下不要让“懒政”、“一刀切管理”成为政府的习惯。据我所知,东胜交警已经就摩托车是否禁行了投票,结果显而易见,解除摩托车禁行的投票数远远大于禁行。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也相信东胜交警有能力、有信心可以对摩托车很好地管理。希望东莞市政府及交警支队不要让公民履行多余的义务,剥夺了公民可以自由选择交通工具出行的权利,
尊敬的市民,您好!《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 东府〔2007〕75 号)于2007年发布实施,而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并未对规范性文件做出有效期规定的要求,因此,上述《通告》在制定时并未规定有效期。2017年,根据当时仍生效的《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现行有效的《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修改和废止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的规定。经清理和评估,鉴于《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条款并未修改,《通告》无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因此,东莞市政府于2017年12月29日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东府〔2007〕117 号)中明确《通告》予以保留。故目前,《通告》仍然有效。具体可上莞市政府的门户网站(http://www.dg.gov.cn/)进行查询。感谢您对我市交通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理解!(2025年1月6日16:24工作人员致电市民未接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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