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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入户政策与限摩政策的依据是什么?

....实打实 来自:未知 发布日期2025-01-08 17:46:51 状态: 已回复 编号:497933
处理用时:7天7小时39分
你好! 东莞市政府的停止摩托车入户政策与限摩政策的依据分别是《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停止摩托车入户的通知》(东府办[2003]54号)以及《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地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 》(东府〔2007〕75号)。而且在《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宣告失效文件的决定》(东府〔2017〕117号)中明确了(东府办[2003]54号)与(东府〔2007〕75号)仍然有效。 
     但是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277号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行政机关权力或者减少其法定职责。和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已知(东府办[2003]54号)与(东府〔2007〕75号)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且在(东府〔2017〕117号)中明确了予以保留,但是根据(东府〔2022〕43号),(东府办[2003]54号)与(东府〔2007〕75号)未进行定期的评估且应已于2022年失效。 请问(东府办[2003]54号)与(东府〔2007〕75号)与《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277号第九条不相符,请问(东府〔2007〕75号)立方的依据是什么?
    还有是否进行了定期的评估?如没有,是否可视为上述两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现已失效?希望能得到正面答复!
问政部门: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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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为进一步加强交通管理,维护我市道路治安和交通秩序,减轻道路交通压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畅通,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2004年8月,东莞市政府发布了《限制非粤S号牌摩托车在我市道路行驶的通告》(东府〔2004〕171号),2007年7月,东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东府〔2007〕75号)。2017年,东莞市政府根据当时仍生效的《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现行有效的《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修改和废止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的规定。经清理和评估,鉴于《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条款并未修改,《通告》无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因此,东莞市政府于2017年12月29日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东府〔2017〕117 号)中明确《通告》予以保留。故目前,《通告》仍然有效。外。具体的限行区域您可以登录东莞市政府的门户网站(http://www.dg.gov.cn/)进行查询。感谢您对我市交通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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