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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荣购物商场的价格欺诈投诉处理

东莞夏秋风 来自:未知 发布日期2025-01-21 14:15:52 状态: 已回复 编号:499673
处理用时:53天5小时36分
尊敬的东莞市消委会各领导:
感谢百忙中阅读处理!
我于2025年1月19日下午3点37分,在万江区鸿福西路东江之星负一楼的嘉荣购物商场购物,其中一个商品“特选白菜苔,条码11012280,商品标价牌3.8元,实际结算支付售卖价却6.9),当天现场找该商场负责人处理,该负责人答应赔偿500元,但要走公司审批流程后再支付。事后多天该商场又出尔反尔拒绝赔偿,且出口说不怕投诉工商管理局。故此,本人投诉到贵局处理。(过去在该家商场购买过蔬菜、蔬果等屡次出现实际付款高于价格牌的事情,且多次反馈给该店人员);
该商场行为触犯了商场价格欺诈违法行为,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最低按五百元‌支付。
请求消委会下令该商场立即支付本人500元,并接受市场监管记过处理!(附件一:当天价格牌及支付小票)
问政部门: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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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鸿福西路东江之星负一楼的嘉荣购物商场购物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嘉荣购物商场进行检查,经检查后未发现举报人反映的事项。其商场负责人表示已及时整改,并会相关方面加强培训管理。鉴于当事人能及时主动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不予立案处理。同时,对当事人要求其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调解方面,我局收到嘉荣购物商场的回复,称对提出的诉求不予接受,且不用我分局进行调解,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举报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2日通过短信回复投诉人。万江市场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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