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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造成公司损失,被公司罚款后一次性扣完

用户Qq6ouV 来自:广州市 发布日期2025-01-21 15:54:45 状态: 已回复 编号:499681
处理用时:14天19小时48分
员工造成公司损失,被公司罚款,款项一次性扣完是否合规合法,罚款额度高于工资20%,是否要分期在工资扣除罚款。在网上有查到过相关条例,不得扣除超过当月工资的20%。是否有这条法律法规。
问政部门: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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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您好,您的诉求已收到,现回复如下: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按上述规定,关于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用人单位可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收入水平及劳动者的承担能力等因素,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每月赔偿数额,但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按月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另外,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的,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第5条:“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要求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的,予以支持。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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