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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职称评审中班主任任职认定相关问题的咨询函

7667 来自:未知 发布日期2025-02-26 08:50:43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03391
处理用时:7天2小时41分
东莞市教育局领导:

您好!本人就《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中班主任任职条件的认定问题,恳请贵部门予以政策指导。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30号)第三十九条(P39)第四十六条规定,申报高级教师职称需满足"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三年以上"的任职条件,并明确指出需"形成良好班风学风,出色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育人成效显著"。

现就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咨询如下:

一、程序合法性问题
某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将未实际承担班级管理工作的中层干部(例如级组长、科组长、办公室主任等)认定为"兼任副班主任"。请问:
1. 学校通过民主程序自行扩大班主任认定范围的做法,是否符合省级职称评审政策的程序要求?
2. 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效力是否可突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实质合规性问题
针对实际未参与班级日常管理、未履行班主任核心职责(班级建设、学生指导等)的中层管理人员:
1. 仅凭行政职务即认定班主任任职经历,是否与文件强调的"实际育人成效"要求相冲突?
2. 此类认定是否存在"重形式轻实质"的政策执行偏差?

三、政策适用建议
恳请贵部门明确:
1. 班主任任职认定的实质性标准与形式要件的关系
2. 学校自主管理权与上级政策规定的边界划分
3. 对类似情形的规范性处理意见

附件:粤人社规〔2022〕30号文件相关条款截图。
  

此函为盼,望予明示为荷!
问政部门: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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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
您好!来件已收悉,感谢您对东莞教育的支持。根据您咨询的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班主任工作年限要求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22〕30号)附录《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第9点规定,“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担任共青团专职书记、中小学大队辅导员、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年级组长、学校正职校长、正职党委(党支部)书记、分管德育工作的校级领导、政教主任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担任共青团副书记、中小学副大队辅导员、副政教主任和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副班主任年限2年折算为班主任年限1年;担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3年以上的教师申报高一级职称,任现职以来的班主任工作年限可减半,并相应减少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
根据《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十条,“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学校没有制定教师职称评审标准的权限。根据《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十三条,“学校(单位)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竞争推荐。”学校应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详细岗位竞聘方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竞聘。学校岗位竞聘方案中有关学校行政、班主任、备课组长等岗位的量化分问题,由学校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如仍有疑问,请咨询我局人事科(电话:0769-23126007、23660987)。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东莞市教育局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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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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