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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过户增值税问题-新

YY9886 来自:未知 发布日期2025-03-02 21:19:54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04381
处理用时:3天7小时10分
商品住宅过户增值税问题:
政策条文情况: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16号),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无论其是否为普通住宅,均一律免征增值税。这一政策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
政策疑问及建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内容,听说其中已购买满2年的起始时间以获得房产证当日或获得契税发票当日起计算,是否如此?若是如此,因市民购买一手商品住房,从支付完购房全部款项并备案至缴纳契税有一段时间差,购房者在支付完购房全部款项并备案时应当认定为“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的计算起始时间。建议国税部门向上级有权解释以上条款的部门反映公民诉求并进一步解释清楚条款:建议已购买满2年的起始时间从购房者支付了购房全部款项并备案起计算!以进一步减轻市民住房买卖的税费,为中央政治局确定的楼市“止跌回稳”做出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职能部门的贡献。另外“增值税”顾名思义,应该是增值了才应该缴纳“增值税”!对于销售价格低于原购买价格的住房不应该缴纳“增值税”!建议东莞税务局向上级部门反馈公民的建议“取消没有增值的住宅再次销售的增值税”!为市民做点实事,也为东莞楼市“止跌回稳”,经济向上向好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问政部门: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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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反映有关房地产税收政策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感谢您提出的建议!对于购房时间认定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对于增值税计税依据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经与您联系,我们已向您详细解释相关情况,并将向上级部门反馈您对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建议。如您仍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致电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感谢您对东莞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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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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