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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大朗在回复市民答复中存在调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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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5-03-05 18:26:06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04950
您好! 本人于近期收到贵部门关于水厂路段违停问题的回复(原文附后截图),但对回复内容中提及的处置依据及管理方式存在严重异议,现提出以下投诉意见,恳请重新核查并纠正不合理行为: 一、关于“车辆停放路中间”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 贵部门回复中提到“车辆停放在禁停路段,并停放位置处于路中间”,但根据本人实际观察及现场照片,涉事车辆仅停靠于禁停路段的路侧,未阻碍道路中央通行,更不存在“停放路中间”的情形。 诉求: 1. 请贵部门提供所谓“停放路中间”的具体证据(如现场照片、执法记录等); 2. 若无法提供证据,需撤回不实描述并公开说明情况。 二、“温馨提示”张贴方式过度,涉嫌侵害车主权益 贵部门对违停车辆采取“张贴温馨提示”措施,但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1. 张贴数量过多:单车张贴超3张提示单,且使用强力胶粘贴,清理困难并清理不当就会损坏玻璃; 2. 张贴位置不当:将提示单直接覆盖于主驾驶前车窗,严重遮挡驾驶员视线,存在二次安全隐患; 3. 内容措辞失当:部分提示单使用“严禁违停, 诉求: 1. 立即整改张贴方式,禁止覆盖车窗、滥用胶粘材料; 2. 规范提示单内容,避免语言威胁及过度执法倾向。 3、犀牛陂村“交通劝导小组”职权存疑,或涉嫌越权执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违停车辆的处罚权应由辖区公安交管部门行使。而犀牛陂村“交通劝导小组”作为村级自治组织: 1. 其频繁张贴提示单、口头警告等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授权? 2. 若仅承担“劝导”职责,为何采用类执法手段(如强制张贴、威胁性措辞)? 诉求: 1. 明确公开该“交通劝导小组”的职责权限范围及法律依据; 2. 若存在越权行为,需立即停止相关操作并追责。 重申核心诉求 1. 撤销缺乏证据的“停放路中间”指控,重新核查事实; 2. 整改过度张贴行为,修复车主受损权益;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1、经查,该路段为单行线禁停路段,市民将车辆停靠在禁停路段,而且犀牛陂村有临时停车场,市民如果规范停车,就不会被张贴“温馨提示”。2、至于市民提出的粘贴位置不对,我村也对工作人员作出批评和改正。3、也希望市民能规范停车,不要贪图方便。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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