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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追缴时限问题

hcwacxl 来自:中国 发布日期2025-03-10 17:00:02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06268
处理用时:17天1小时37分
单位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追缴时限问题
本人于2014年10月至2019年2月在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工作(合同制),在工作期间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按本人实际工资缴纳社保,严重侵害本人权益。现投诉其违法行为,要求按在职期间的实际工资为本人追缴社保差额。
另外,请咨询一下,这项业务办理的流程是怎么的,需要哪些材料,请明示!
问政部门: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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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收到反映的情况后,我们于2025-03-17 15:10电话与您取得联系,并于2025-03-17 15:10对诉求进行办理。您所反映的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在职期间未为如实您缴纳2014年10月至2019年2月养老、失业、工伤的问题。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市民表示理解。如有疑问,请联系松山湖党建办社保组(信访)联系电话:0769-22898761,松山湖社会事务局(医保办)联系电话:0769-22898763。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市医保局】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在职期间未为如实您缴纳2014年10月至2019年2月的医疗、生育保险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该事项已超出两年的行政处置期限。您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并由用人单位申请补缴医保关系。因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资缴费基数变更的,可由用人单位向属地医疗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并缴纳滞纳金,所需材料为: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医疗保险费补缴申请表》原件,第三方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工资表或职工工资发放流水记录)。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和关注!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好参保人的权益,我们也将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和提高服务质量,让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服务既安全又贴心。 祝您:身体安康!幸福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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