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樟木头镇怡乐花园物业索要天价物业费
东莞市樟木头镇怡乐花园物业管理处以 “前业主欠费 8900 元” 为由,向新业主索要 **2.1 万元(拒绝提供单据和明细) 天价物业费,已经拒绝新业主办理电梯卡,禁止新业主入户。此举已严重违反《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法典》,现举报如下: 一、违法事实 天价收费,突破法律底线 滞纳金高达 1.2 万元,远超《民法典》第 585 条 违约金 的上限,涉嫌《价格法》第十四条 “哄抬价格” 及 “变相涨价”。 物业费未公示政府指导价备案文件,违反《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收费公示制度”。 强制交易,侵犯消费者权益 以电梯卡为要挟,强制捆绑收取天价费用,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及第二十六条 “禁止强制交易” 规定。 限制业主使用公共设施(电梯),涉嫌《民法典》第 944 条 “禁止以停水停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的类推适用。 性质恶劣,挑衅政府权威 物业经理吴上义公然宣称 “我后台通天,告到中央也没用”,无视 “湾区都市、品质东莞” 城市定位,践踏“人民至上” 理念。 该物业两年内被 12345 平台投诉 27 次,仍顶风作案,属 “屡教不改” 典型案例。 二、诉求 立即查处天价收费行为,责令退还超额收取的 1.21 万元;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对物业处以违法所得 5 倍罚款; 联合住建部门吊销其三级物业资质(粤物管备 20230815 号),清退违规物业; 追究涉事人员法律责任,公开通报典型案例,震慑违法行为。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反映樟木头镇怡乐花园的问题收悉,我局对该线索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被举报人登记注册情况如下:名称是:东莞市樟木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怡乐花园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94712730C,登记住所:东莞市樟木头镇樟罗怡乐花园41A号。 二、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举报东莞市樟木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怡乐花园管理处进行检查,被举报人正常经营。 三、关于您反映物业费收取过高的问题,以交房时双方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准,被举报人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显示“多层住宅2.37元/月·平方米”,符合《关于调整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东发改[2019]496号的规定;且被举报人有在经营场所公示物业费收取明细。 四、经我局执法人员调取被举报人收取您物业费的记录显示,被举报人收取您的物业费是按2.37元/月·平方米收取,并未超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价格收取。 综上,暂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管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局决定对您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如有疑问,请联系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樟木头分局,联系电话:0769-87781112。接下来我局将继续加强监管。 您反映的情况,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已与您协商一致,目前已解决物业管理费问题。如有疑问,可向房管所反映。联系电话:87719122。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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