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可以罚款?
厚街溪头花园在房屋装修期间,物业多项管理举措令业主权益受损,现向贵部门如实反映并寻求解答。 首先,物业借助格式合同肆意加重业主责任。装修协议中,违约金条款密集且金额高昂:施工人员着装不整、超时出小区等行为,均处500元违约金;高空抛物更达1000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的内容无效。但物业单方面制定协议,业主毫无协商空间,此类条款是否通过合规审查?其设定的法律依据究竟为何? 其次,违规收取装修押金问题显著。物业收取3000元装修押金,而众多城市已明确出台政策,禁止物业以装修名义收取押金。本小区物业此举明显与政策相悖,其收费行为的合法性从何体现?又为何拒不执行相关规定? 再者,违约金相关问题迷雾重重。其一,协议未明确违约金收取标准,究竟是“每次违规”即收500元,还是整体一次性收取?模糊规定却被严苛执行。其二,违约金流向成谜,是进入物业经营账户,还是用于小区公共维护?物业从未在协议中列明,业主知情权被彻底剥夺。 这些问题严重侵害业主权益:格式条款的不公、违规收费的随意、资金流向的暗箱操作,让业主承受经济与心理双重压力。恳请贵部门彻查小区物业装修管理行为,明晰收费依据,规范资金使用,遏制物业滥用条款的行为,还业主公平、透明的装修环境。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关于溪头花园有业主针对我物业公司装修管理协议相关条款的投诉,现就业主提出的质疑相关情况汇报如下: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因此为了做好溪头花园小区装修管理和监督工作,有效的制止违规装修行为,保障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全体业主的权益,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临时管理规约》中的相关约定在《装修服务管理协议》中对禁止行为进行提示和约束,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且《装修服务管理协议》中第6条第3款原文为“施工人员不得串户装修,逗留非工作区,不得从事招揽生意等与本户装修不相关之行为。违者处理违约金500元。”并不是业主理解的施工人员着装不整就会处500元违约金。鉴于近些年多地区频繁发生多起高空抛物致人伤亡等恶性事件,所以为了避免类似安全隐患,在《装修服务管理协议》中重点对高空抛物行为做出禁止提示,并不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悖。 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2897号)》装修保证金(押金)不列入政府定价管理事项。装修保证金不属于价格管理范畴,不得按政府定价事项进行管理,具体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按有关保证金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所以本小区收取业主装修保证金不属于违规收费。 此外,《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协议》已经经过社区户代表表决通过,内容合法有效。综上,相关条款都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及以上政府相关指导文件制定的,感谢业主的理解与配合。
0参与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