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服务强制收款,收楼要求签增值服务收费协议
充协议,增加1元平方米增值服务费。如业主认为物业企业违反补充协议,未能提供相关增值服务,可通过协议约定途径解决。 我的补充问题如下: 问题1:你们能否确认合同中约定"签署3元合同必须必须同时签署1元增值服务",是不是涉嫌强制消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问题2:是否实地检查增值服务内容是否超出法定物业服务范围? 问题3:是否政府内部联系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主管部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 3元㎡是否已包含所有法定物业服务成本? 问题4:增值服务是否允许单独收费?业主是否有权单独选择是否支付1元?我们作为居民,在咨询时,物业答复不可以不缴纳增值服务。 问题5:请管委会了解,增值服务,是全体业主所必须的么?是我们愿意签的么?是否是购房或者收房时,签了套路协议么?
【市发展改革局】来信人: 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对我们的信任,现就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调整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东发改〔2019〕496号)有关规定,目前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为(单位:元/平方米•月):1.住宅(无电梯)2.40,2.住宅(带电梯)3.0。以上标准为最高价格,下浮不限。具体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双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约定。 二、关于您反映松湖润府收取增值服务费的问题,日前,我局已联系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了解,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内容做出区分识别并公示,根据业主不同需求提供相应服务,并按规定签订增值服务协议。 三、实行物业服务(含增值服务)应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约定内容等有异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市民也可拨打广东省法律服务热线12348咨询。 此复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17日【松山湖】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经了解,松润府《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经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均未显示收取市民所称“增值服务费”。松润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3元/平方米,未超出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如市民认为和物业服务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增加1元/平方米增值服务费,非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等基础上签署;或者认为目前物业企业的服务标准未能达到物业人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标准,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市民也可拨打广东省法律服务热线12348咨询。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松山湖城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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