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的有效性问题
若项目在2015年以前建设完成,并在2015年完成通过了环保验收,但由于当时的环保验收办法要求是由环保局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批复意见,且项目验收监测期间工况应达75%以上(含75%),故存在其中一种情况,比如项目的污水处理能力是按照环评内容的每天8000吨建设,但由于项目初期上游企业每天的水量只有1000吨左右,故验收批复要求项目每天的排水量不能超过1300吨。 由于项目目前的水量远远超过1300吨每天,且现行的环保竣工验收是由环保局组织改为项目自主验收,并取消了工况应达75%以上(含75%)的要求。 请问2015年该项目的验收批复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项目是否要按照验收批复的要求项目每天的排水量不能超过1300吨?谢谢
根据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审批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即“谁审批谁验收”,因此,2015年由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验收批复具有法律效力,相关排水量应按照验收批复要求执行。另外,对于诉求人反映的水量增大情况,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诉求人询问项目具体信息,以便做出准确答复,但诉求人表示不能告知项目名称,因此建议诉求人自行核实项目是否存分期建设情况,如存在且后期建设部分在环评批准后5年内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后期建设部分自主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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