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按实际工资购保社保的如何处理
1)自从社保业务由人社局转由税务局管理后,对于公司不按实际工资给员工购买社保的情况,税务局能够从个税申报系统直接认定,税务局是不是有义务进行稽查? 2)公司没有按实际工资购买社保,人税抵减额中社保个人部分也就相应减少,导致员人多交个税,员工是不是可以申请退税? 3)公司没有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在个税汇算清缴时同样抵减额少了这一部分,在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直接补填个人应缴的那部分住房公积金进行抵扣?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三十五号)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社保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社保费。虽然社保费缴费工资与个人所得税的缴费工资都与个人收入相关,但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其在计算依据、统计口径上均存在差异,即社保费缴费工资与个人所得税的缴费工资并不完全一致。 二、住房公积金目前暂未纳入税务机关征收范围,相关问题,请咨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按照个人实际缴付情况,在规定比例和标准内进行税前扣除。 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进一步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东莞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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