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四高级中学违反劳动法
根据《劳动法》规定,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生活老师实际工作时间每天长达14小时,明显超出了法定工作时间。 学校要求生活老师关于必须住在宿舍的问题,学校虽然有权制定相关工作规范,但应当: 1.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和住宿要求 2.对超出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依法支付加班费 3.提供合理的住宿条件和补偿方案 学校回复教育局的原话:提到"自愿签订劳动合同"和"给予一定补贴"的解释并不完全符合劳动法对超时工作的补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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