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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步交警不作为

杰特 来自:未知 发布日期2025-05-09 16:56:42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17365
处理用时:2天18小时9分
我是寮步镇居民,现就我于2025年4月18日早上8点30分在育珑湾幼儿园门口送小孩时,遭遇他人连续鸣笛导致耳鸣一事,投诉相关部门不作为。
当时我已立即报警(手机尾号1499),当天也前往医院就诊,并保留门诊记录。事后寮步交警大队也曾查看监控并通知对方到场调解。但最终事情不了了之,无人处理,也未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我作为守法公民,依法报警、配合调查,却多次奔波于派出所与交警大队之间,至今没有结果,不仅浪费了大量时间精力,也严重影响了我对政府公信力的信任。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事发地点为幼儿园门口,依法属于禁止鸣笛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规定,机动车在经过幼儿园等区域时,应减速慢行,不得鸣喇叭。此外,事发地点为开放式停车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该区域属于“道路”范畴,应适用交通法规,交警部门对此有明确执法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学校、幼儿园等区域不得鸣笛;
2. 《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62条:禁止在标明禁止鸣笛区域使用喇叭;
3.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6条: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法受理交通违法举报;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开放式停车场属于“道路”;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第27条:公安机关必须依法查处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37条:行政机关不得推诿,应依法处理。
为此,我提出如下诉求:
1. 请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出具是否受理的正式文书;
2. 请核查泉塘派出所、交警部门在此事中的责任;
3. 若行为人构成违法,请依法调查处理;
4. 改进调解机制,杜绝敷衍、推诿行为。
恳请贵中心重视此事,依法监督相关单位履行职责
问政部门:寮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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