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敦促阳光小区业委会按《议事规则》分配185万公共收益
尊敬的东城街道办领导: 根据阳光小区《公共收益使用细则》第四条的约定,“业委会届满前,如果没有产生新一届业委会的,公共收益账户余额应补充到专项维修资金”,阳光小区第四届届满时间为2020年,第五届业委会成立于2023年4月,因此,在第四届届满前,没有产生新一届业委会,因此,根据《公共收益使用细则》上述规定,第四届届满时185万公共收益余额,应该全部补充到每位业主的维修基金账户。 业主参与分配的比例,应按照《民法典》第283条的规定,以专有部分面积为依据。 《民法典》第283条规定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故此,请东城街道办领导,敦促阳光第五届业委会,执行小区议事规则的约定,尽快分配185万公共收益给每一位业主维修基金账户上。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的规定,我所已向中信阳光业委会发出《提醒函》,明确告知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如中信阳光业委会认为存在其他情形,应当及时在小区内进行公告说明。 同时,我所已建议中信阳光业委会,如认为《公共收益使用细则》部分条款已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正的。可根据《东城街道中信阳光小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就所需修正事项由全体业主进行表决。 东莞市东城房地产管理所 2025年5月20日
0参与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