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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517819的处理不服,该处理结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黎滘徐小姐 来自:未知 发布日期2025-05-17 10:43:26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18728
处理用时:5天23小时38分
诉求:麻涌镇农林水务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我成了“两头空的外嫁女”。麻涌镇农林水务局已经于2020年4月15日与2021年4月21日两次下发文件回复我与黎滘村委,说明经过核实查明我是符合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应该享有村集体配股与分红权益,并勒令黎滘村3个月内落实我的配股与分红工作,至今过去5年了,还无法得到落实。原生村的女性村民权益是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并不是由村民股东大会表决的。麻涌镇农林水务局5年来一直拖延处理。属行政过错,需要上级部门核实并对麻涌镇农林水务局负责人行政处罚。要求东莞市政府相关部门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组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里的法律法规,责令麻涌镇相关部门于限期内落实我的配股与分红。
问政部门:麻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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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经麻涌镇农林水务局核查,现回复如下: 经查,您、徐*芬、徐*芳和何*芬(下称“您四位”)曾于2020年1月17日来信反映关于黎滘村出嫁女未分股的问题,麻涌镇农林水务局按照《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17〕19号)的工作要求进行了调查处理,于2020年4月14日对黎滘村委会、经联社作出《关于依规对徐*芬等4人落实补配股的通知》,于2020年4月15日对您四位作出《关于配股相关问题的答复》,上述通知和答复中明确,您四位符合享受配股分红人员的条件,并责令黎滘村委会、经联社重新理顺您四位所申请的配股问题,落实补配股权工作。根据《麻涌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第八条,股权配置等事项需经股东(股东户代表)大会表决的规定,2020年6月20日,黎滘村委会召开股东户代表会议表决补配股事项,但由于参会人数达不到《办法》第十三条(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有本组织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的要求,会议无效。 2021年4月21日,麻涌镇农林水务局对黎滘村委会、经联社作出《关于依规对徐*芬等4人落实补配股、分红的通知》,责令黎滘村委会、经联社补配上述4人股份和分红,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落实以上补配股权和分红工作。根据《办法》第八条,股权配置等事项需经股东(股东户代表)大会表决的规定,2021年7月26日,黎滘村委会召开股东户代表会议表决补配股、分红的事项,但由于参会人数达不到《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会议无效。 黎滘村委会分别于2020年6月20日和2021年7月26日先后两次召开股东户代表会议,表决您四人补配股、分红的事项,但两次参会人数均达不到《办法》的要求,导致会议无效。鉴于此,麻涌镇农林水务局多次到黎滘村座谈了解进展情况,并建议黎滘村委会采取分组走访老干部、党员、股东(户)代表和群众的形式,听取和收集意见,尽快依规落实补配股、分红工作。 经黎滘村委会多次走访收集意见,反馈黎滘村大部分股东表示农村股份合作制实行至今近20年,所有股权、资产均已固化,一直以来严格落实“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规定,且您四人在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确定股东资格名单公示时没有提出异议,考虑到如现在落实补配股,后来出生和迁入的人员同样也会提出补配股要求,涉及人员更多,会引起更大的争议。综合走访几类人员的意见,大部分股东均认为补配股权、分红工作难度大,即使出席会议也不一定同意签名。 黎滘村委会在2025年1月11日召开的2024年年终总结会议上再次向该村党员、股东代表、退役军人、村民代表报告了此事项,与会人员均不同意给予您四人补配股权。 2025年5月21日下午,麻涌镇农林水务局联同麻涌镇平安法治办公室、麻涌镇司法分局、黎滘村委会与您、徐*芳、徐*芬在平安法治办调解二室进行了调解,现场向您们解释当前法律法规,但您们不接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黎滘村委会计划于近期再次组织召开全体成员大会,表决关于您四位补配股权事项。 接下来,麻涌镇农林水务局将督促黎滘村委会依法依规召开成员大会,早日推进落实出嫁女配股分红工作。同时,您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咨询电话:12348。 如有其他疑问,可致电麻涌镇农林水务局,联系电话:0769-88220138。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问政人评分

1分
点评:麻涌镇农林水务局没有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属于伙同村委侵害农村妇女权益。5月21日下午联系我们去司法局调解,但到场后真知被告知没有调解人,司法局与会人员全程没有一句发言。农林水务局直接表示我们确实是符合集体组织资格成员,但她们没有办法帮忙解决问题,建议我们走司法途径。如果都走司法途径,农林水务局作为农村组织的上级管辖部门,是否应该直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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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参与

8评论

  • 黎滘徐小姐05-18
    这与我被侵害权益无关。我是原生的村民,被侵害权益是不能接受的。
    回复 海关关长(来自:未知):请问黎滘村每年分红多少钱💰?。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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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信用户Re05-17
    猪一般的智商,别人给你解释都听不懂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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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关关长05-17
    请问黎滘村每年分红多少钱💰?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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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黎滘徐小姐05-17
    2020年4月15日,麻涌镇政府发文件核实我是符合村集体资格成员的,要求村里尽快落实我的配股与分红。2021年4月21日,麻涌镇政府又再次下达文件要求村里在3个月内落实我的配股与分红。但时至今日,还没有得到解决。核实到我原本就是村里的经济组织成员,只是被违规剥夺了权益,为何又涉及到股东投票决议我是否能配股与分红呢?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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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黎滘徐小姐05-17
    麻涌镇职能部门一直在官官相卫,一直在踢皮球,无视自己部门的工作条例。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只要一直拖延而不限时处理,严重违反职能部门的工作条例。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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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黎滘徐小姐05-17
    我一个黎滘村土生土长的女性村民,为何会被村里以结婚为由剥夺权益?这明显的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查明后不是应该纠正错误、落实我的合法权益吗?为何这个错误查明后,后果要我承担?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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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黎滘徐小姐05-17
    要求妇女保障部门与东莞市政府相关部门协助处理我的这个典型案例。让我这种原生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得到合法权益的保障。要求东莞市人大介入处理这个事情,并且上报至国家相关部门。由国务院督办。多谢。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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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黎滘徐小姐05-17
    国家不断下达文件要求各省各地方政府自查自纠“外嫁女两头空”的不公平事项,要求各地政府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里是清楚表述了农村的女性村民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就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而这部办法中列明的条件中我是属于原生态的黎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一直在村里从未迁移过、与村一直存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1998年全国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中我有分地、村里每一届换届选择我都有投票、医保与社保一直在村里集体缴纳)、未在婆家取得集体权益。关于我的资质也经过麻涌镇农林水务局在2020年4月15日文件说明我是完全符合村集体组织资格并应该享有村的配股与分红权利。证明这是我本来就该有的权益,只是村里错误剥夺了我的权益。而我的权益是受国家法律法规保障的,不属于村股东重新投票决议的情况。这属于村里的错误,麻涌镇农林水务局勒令它限时补发我的配股与权益才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但拖延了5年还没有落实。属于农林水务局故意侵害农村妇女的权益。试问一下,国家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里的规定不是由执法部门执行的吗?国家一直要求纠正外嫁女两头空的恶行,地方政府不执行是否要受行政处分?要求东莞市相关职能部门勒令麻涌镇农林水务局限时内落实我的村集体经济权益配股与分红。
    来自: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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