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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在小区地面停车被物业收停车费

微信用VvgWF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5-05-29 12:16:05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20776
处理用时:14天2小时24分
地址:清溪镇碧桂园翡翠湾一期;
存在问题:业主将车子停放在小区内地面车位,物业收取停车费,包月要180元,不包月就收临停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和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特别是,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归属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若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汽车,这些车位同样属于业主共有。法规
二、在此基础上,《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需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小区收停车费的合理性取决于几个因素:

(1) 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若停车场属于业主共有,则收费标准应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并确保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2) 物业公司的角色与授权:物业公司可经建设单位授权代为收取停车费,但具体标准应由业主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若无特定授权,物业公司无权要求收取停车费。

(3) 费用的性质与使用:停车费可能包括土地使用费和管理费。这些费用的收取与使用应透明,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定。

该小区物业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涉嫌非法收取业主停车费,希望有关主管部门介入处理,如未妥善处理的,如未处理好的将以国满件投诉。
问政部门:清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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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到。1.清溪镇碧桂园翡翠湾一期在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的《丽景山河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八条中,双方已经约定室外地面停车月租费用为180元/个及临时收费标准,此标准符合《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发改〔2019〕468号)规定;在协议的第九条,同时规定此费用的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分成比例及属于物业公司部分分成的使用方向;2.关于小区业主共有部位的利用问题,可以通过下列三种方式决定:业主与物业公司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小区管理规约约定或者小区业主共同表决。3.该小区将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了公示,业主可以对其具体使用情况进行监督。4.如需要对上述收费标准、使用用途等进行表更,可以通过业主表决等方式进行,具体的业主表决程序可以来电咨询房管所:87318901。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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