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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监督大朗镇农林水务局包庇纵容非法养蜂行为

微信用rnsWZ 来自:未知 发布日期2025-05-29 22:47:04 状态: 已回复 编号:520832
处理用时:10天2小时4分
多次反映大朗镇犀牛陂正坑街65号美诺公寓旁一处养蜂点,大朗镇农林水务局包庇纵容不处理,两次谎称养蜂点已清理完毕,实际情况无变化
问政部门:大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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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调查,现回复如下:根据《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养蜂登记备案以养蜂者自愿为原则,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依法确立的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及种蜂场的种蜂隔离交尾场等区域外,国家、省、市均未对放蜂地作出明确限制要求,我单位暂无明确依据对相关情况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后续我单位将继续做好协调工作,督促相关业主自行做好清理工作。如有疑问,请联系大朗镇农林水务局,联系电话:82970198。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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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及东莞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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