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倾慕婚姻公司拒不退款
举报对象:东莞倾慕婚姻服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DX1WB2XL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鸿福东路1号国贸中心1栋405室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7日内,有权无理由请求经营者返还全部预付款本金,商家拒接退款有录音为证。 2.未履行告知义务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付款前未说明合同关键内容(如违约金30%、退款需90天等),未提供合同文本,侵犯知情权。 3.格式条款欺诈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合同条款(高额违约金、短服务期)未事先说明,属“霸王条款”。 诱导先付款后签合同,存在恶意隐瞒行为。 4.隐瞒合同关键条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签约前未说明服务对象数量(仅4个)、服务期(4个月)及退款条件,付款后才提供合同。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调查,被投诉举报人东莞倾慕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表示:签约前有说向您说明服务数量4个及退款条件,没有不同意退款,如您想解除合退款可按合同条到公司办理。“违约金30%、退款需90天”在双方签定的合同内有相关约定。检查中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不退款、霸王条款、隐瞒合同条款”,举报中的附件、微信中也暂无相关证据。综上,暂无证据初步证明其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上述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如您有其他证据材料,请及时提供,我局将依法跟进处理。 根据您的诉求,若您认为该合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上述解释的第二条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建议您向人民法院反映(可咨询12348)。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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