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监督大朗镇农林水务局包庇纵容非法养蜂行为
大朗镇农林水务局因法律知识水平有限,无法获取有关养殖蜜蜂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热心人士,特此来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大朗镇农林水务局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一章第二条“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章第四十条“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 根据东莞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第五点区域划定中禁养区包含“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请贵局依法履行职责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养蜂登记备案以养蜂者自愿为原则,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依法确立的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及种蜂场的种蜂隔离交尾场等区域外,国家、省、市均未对放蜂地作出明确限制要求,我单位暂无明确依据对相关情况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后续我单位将继续做好协调工作,督促相关业主自行做好清理工作。如有疑问,请联系大朗镇农林水务局,联系电话:82970198。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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