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黄江人社局对社保追缴适用2年时效的决定,请求全额补缴16年社保
东莞市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94903847 16年未给农民工购买社保违法行为,人社局作出的回复我认为不合理,请求进一步处理! 关于贵局对【景安物业未缴纳社保】投诉的回复(2025年5月23日)已收悉,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关于16年社保补缴诉求 对贵局引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不予查处超过2年部分社保的决定存在异议,理由如下: 法律依据冲突: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社保补缴属于行政征收行为,不应适用2年查处时效限制。 人社部也曾明确答复(人社建字〔2017〕105号):“社保费追缴无时效限制”。 事实证据充分:我已提交【16年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及社保购买记录等),足以证明企业长期未依法参保。 权益受损严重:16年未缴社保直接影响我退休后的的养老、医疗待遇,望贵局重新审查时效问题,责令企业全额补缴。 请求进一步处理 恳请贵局: 提供不予查处超2年部分的书面决定书(以便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若贵局无法突破2年限制,请指引我向东莞市人社局广东省人社厅申诉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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