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发工资个税申报主体
员工跟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社保一直在公司A,偶然有一次由B公司代发了工资,请问代发工资这次个税申报主体是A还是B?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支付所得的单位指的是承担支付责任、履行支付义务的主体,而非仅仅是经手转账的单位,无论工资是否通过第三方发放,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工、承担工资成本的单位才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申报主体。 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进一步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东莞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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