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木头维多利物业公司阻扰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
请见附件二图,事发小区:樟木头镇维多利小区。 经过: 我们业主筹建组的业主,为了本小区着想要成立业主会而做的横幅,桂在本小区;一转身,却被樟木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偷走刁难阻挠。发现后,去此物业办公室处要回横幅问责时,物业却拿物业的利益关系户皇朝阁1620 室来说是1620投诉看不惯横幅为由拆除阻挠!! 我们筹备本小区业主委员会,是走合法程序,因为涉事物业团伙不肯帮忙联系小区业主而不得不挂横幅宣传,却横加阻挠。物业公司私自收走业主悬挂的业委会宣传横幅,涉嫌违反多项法律规定,具体法律依据及维权途径如下: 一、核心法律依据 侵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271条,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宣传横幅作为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筹备业委会)的合法形式,物业无权擅自处置。 物业行为实质是阻挠业主行使法定权利,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关于“物业不得阻止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规定。 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 若横幅价值较高(超过5000元),或物业以暴力方式拆除,可能触犯《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第264条(盗窃罪)。 参考案例:东莞某小区物业撕毁业委会横幅,律师明确指出其行为构成盗窃或毁坏财物。 违反地方物业管理法规 如《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14条要求物业为业委会筹备提供场地支持,而非阻挠。物业拆除横幅直接违反该义务。 二、物业的越权行为性质 超出合同权限:物业仅享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管理权,无权干涉业主自治活动。张贴横幅属业主共有权范畴,物业擅自拆除属于越权。 混淆行政管理权:物业声称横幅“影响市容”“妨碍治安”无法律依据,此类问题应由城管或公安机关处理,物业无权代行执法。 总之,物业行为已涉嫌违反《民法典》《刑法》及物业管理法规。请相关部门严惩此单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经了解,该市民已购买1620与1621两个单元,并无在中间增加一扇门。 另外,目前维多利花园业主大会正筹备申请中,物业服务企业已积极配合,因悬挂横幅需在墙体上钻孔,涉及损坏社区公共区域墙体,有可能导致墙体漏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代表协商转移其他地方,但业主不同意,请业主依法依规开展业主大会工作,房管所已督促维多利花园物业服务企业务必按照《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协助配合业主顺利召开业主大会。如有疑问,可向房管所反映。联系电话:87719122。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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