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假规定建议
东莞市响应国家号召,给予育儿假。但在育儿假规定上,规定10天为自然日。规定10天需要分2次休完,规定10天按幼儿生日计算。这在实际中,我认为并没有达到解决家长的实际需求。 一:育儿假应该是家长在幼儿成长过程中,因为幼儿难护理,易生病的特点去设置。只能分2次休完让这个假在实际需要的时候用不上。尤其幼儿多突发状况,只能分2次休完且自然日,会造成家长休这个假如鸡肋,没有用在刀刃上。例如,周三突然发烧,按照规定,请周三,周四,周五的假。那么剩余的7天假,按照自然日休假,有2天是直接无效的而且还必须连续休完。如果产生需求是周五,家长会觉得休育儿假非常浪费,转而休其他假。等于2次的规定,在实际需要用到假的时候,除非每次生病都是工作日周一,除非每次产生需求都是工作日周一。 二:育儿假按照幼儿年龄,1岁前,2岁前,3岁前的规定也不太合理。在幼儿1岁前,按照国家规定,产假后幼儿已经将近半岁,等于剩下的育儿假需要在半年内休完,这也潜在的造成了假期的浪费。犹如鸡肋。 育儿假本是在出生率愈渐低下的情况下,国家为鼓励生育,为缓解家长育儿压力给予的福利。但是这个福利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鸡肋明显。政府是否可以有更好的方式让假能真正休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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