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无法纪,社会大乱!
根据《广东省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小学校两百米内不得开设营业性歌舞厅娱乐场所。 东莞市长安镇第一小学后门,仅一条马路之隔,开设了5-6家露天ktv营地,夜夜笙歌,周围居民精神衰弱。 敢问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负责人,你们是怎么敢无视法律法规,批准此类营业场所开设在学校附近?距离仅一条马路,连50米都没有! 办理营业执照之前,难道没有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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